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063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3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山路东大地家园5幢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76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89565.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