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宇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222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津0103民初999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16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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