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宇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88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太湖路*****城3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齐家务临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152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津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16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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