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联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9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亚联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209号之一
原告: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071017061E,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48号申龙商务广场东座17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怡文,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联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30263870,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委满墩村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亚联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