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无锡睿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睿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锋,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睿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2民初171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金沙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苏1282民初1710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溧阳市,本案应当由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睿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睿锋公司依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向金沙公司主张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靖江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晓军
书 记 员 朱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