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642号
原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