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1民初5404-1号
原告丹阳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6551602P。
法定代表人佟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499377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青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