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784号之一
原告: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万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44770。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琮瑛,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924Y。
法定代表人:王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华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1元,由华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