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784号
申请人: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万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44770。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88-2号8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924Y。
法定代表人:王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华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派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1万元,并由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