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恢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3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9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011-4,现住所地靖江市北环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满玉,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戴忠培,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顾银春,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徐伟,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范满玉、顾银春、徐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执恢434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