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7482号
原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付国,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第三人:山东德隆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小康街路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峥嵘。
第三人: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莘县政府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国。
原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德隆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莘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