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8348764E,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
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1147,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刘剑虹,女,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江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剑虹、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为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资产,经申请人同意,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恢355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江川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黄斌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