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011-4,现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范满玉,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徐伟,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范满玉、***、徐伟、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黄斌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