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621E,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新海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建春。
被执行人: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90262U,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新海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倪祥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3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10月9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
2021年10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022年3月21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21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45596.9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松
书 记 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