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411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7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7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0页第13行、第40页第20行、第41页第17行“补偿赔偿责任”,补正为“补充赔偿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