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411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7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79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0页第13行、第40页第20行、第41页第17行“补偿赔偿责任”,补正为“补充赔偿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