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91民初407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碧霞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黎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新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应庆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