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472号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南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6389331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开发区大胜路11号一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珠海南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网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324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