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83号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JK376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690室。 负责人:苏东花。 被告: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48734F,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远光街1幢等8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22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破申1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所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