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6民初8859号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AMA6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光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量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量光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量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量光公司公开招标电柜生产安装业务。其按要求交付了30万元保证金,并进行投标。后其未中标,但量光公司未及时返还保证金。 量光公司辩称:**公司确实交付了保证金30万元,但这次招投标未能正常进行,未确定中标人。目前其资金紧张,暂时无法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量光公司发布投标邀请书,载明:招标项目为广州量光数据中压柜设备战略采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15时30分,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30万元;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2019年7月19日,**公司向量光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交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递交了投标文件。后该招标项目未正常进行,量光公司未确定中标人。2022年5月7日,**公司向量光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量光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但量光公司至今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投标邀请书、电子回单、投标文件、律师函、邮寄凭证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向量光公司交付了投标保证金30万元,但该招标项目未能正常进行,故量光公司取得投标保证金已没有法律根据,应当及时返还。现**公司要求量光公司立即返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量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公司预交,**公司同意直接由量光公司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