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AMA6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佳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