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AMA6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48号第8层802Y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广州量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佳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