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100号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永乐,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62454236G,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西能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能元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145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