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533号 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永乐,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0462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 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