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336号 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JK376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690室。 负责人:苏东花。 被申请人: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48734F,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远光街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钧。 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