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欢公司),原审被告胡震环、张智勇、虞永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22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服原审裁定,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既然原告认为四位股东的侵权行为是因为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所引起,那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才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21)苏0213民初2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双欢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起因是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一直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应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虞永平均居住在无锡市梁溪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虞永平均居住在无锡市梁溪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一川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