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6921号
再审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双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长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纸业公司)、二审上诉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丰造纸公司于1989年12月设立;长丰纸业公司于2014年10月设立,股东为长丰造纸公司(法人独资)。长丰造纸公司向长丰纸业公司的出资数额为155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土地,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为2014年11月14日以实物形式到位136900万元,其余投资在2016年11月5日前到位。长丰造纸公司自认并未实缴出资。无锡双欢公司与长丰造纸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1月11日期间发生业务往来,由无锡双欢公司供给其抽屉柜、低压柜、铜排等产品。无锡双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丰造纸公司支付货款235990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长丰纸业公司对长丰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均判决:一、长丰造纸公司给付无锡双欢公司价款23599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长丰造纸公司实际付款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无锡双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尽管长丰造纸公司、长丰纸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地点相同,经营范围也基本一致,但从相关执行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行为而言,系对被执行人长丰造纸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采取查封措施,相关不动产不存在由长丰造纸公司转移至长丰纸业公司所有的情况,故无锡双欢公司称“长丰造纸公司存在向长丰纸业公司无偿转让巨额财产的行为,长丰造纸公司将其全部财产转移给长丰纸业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长丰造纸公司作为股东,虽将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长丰纸业公司用于日常生产与经营,但该房屋权利人仍然为长丰造纸公司,而并非长丰纸业公司。另,无锡双欢公司二审申请调查取得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关于长丰纸业公司系由长丰造纸公司更名而来的信息并不正确,且该报告只是用于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使用,其内容尚不足以证实在实际经营中该两公司已经存在资产混同。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难以认定长丰造纸公司、长丰纸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且导致二者财产无法区分。因无锡双欢公司与长丰造纸公司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发生业务往来,其间长丰纸业公司尚未成立,无锡双欢公司向长丰造纸公司开具相应的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主体为长丰造纸公司,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故一、二审判决长丰造纸公司向无锡双欢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未支持无锡双欢公司要求长丰纸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管 波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许俊梅
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