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81434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莹。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胡震环,男,1979年7月4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张智勇,男,1963年1月1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虞永平,男,1970年7月26日生,住无锡市梁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震环、张智勇、虞永平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在2000万元范围内、胡震环在250万元范围内、张智勇在300万元范围内、虞永平在450万元范围内对(2019)苏02民终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399000元、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64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7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157元,由***负担8104.7元、胡震环负担1013.1元、张智勇负担1215.7元、虞永平负担1823.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麒
审判员 戴 锐
审判员 冯德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湘琳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2年1月26日
地点:执行局会议室
合议庭成员:吴迎春、张麒、冯德珍
冯德珍: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亮、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我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院(2021)苏0213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终结执行。
张麒:同意,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应裁定终结执行。
吴迎春: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庭一致意见:本院(2021)苏0213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文书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