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342号
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钱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22年1月19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690号。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