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49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
法定代表人:吴之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峰,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iv>
法定代表人:钱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林梅
书 记 员  罗林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