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7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81434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钱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之春,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智勇,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虞永平,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之春、张智勇、虞永平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依法自行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7元,减半收取444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