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道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商初字第004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秀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道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濠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姚振强。
被告南通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人民中路209附1号南通大厦D座615室。
法定代表人曹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横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曹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道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姚振强、南通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道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姚振强、南通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泽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人民陪审员  赵广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