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

***与被保全人***、蓝某电(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财保21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黄克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保全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栋3层02室(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电(武汉)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电(武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3573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3573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4699.0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颖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