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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敬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敬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旺东。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敬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80283.9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3月30日,约谈申请人广州市敬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
二、2021年4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三、2021年4月7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22日,三次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内有零星小额,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四、2021年8月31日,本院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电(武汉)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80283.9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802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邓 友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