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

万鹏与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万鹏,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白湖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1********。******
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1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
万鹏与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44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鹏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0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866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Q98**的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万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449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蓝普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449号仲裁裁决中未执行款项(全案未履行)及本案执行费186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