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杰,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黄榕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家具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冯 娟
审判员 刘云贞
审判员 郭陈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建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