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1民初4306号
原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368元,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