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81民初446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诚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诚丰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指定的其法定代表人***转账汇款100万元。之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约定借款10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口头提出继续借款,并按照双方的上述借款协议书约定履行。被告已支付至2016年12月25日的利息,此后利息和本金100万元均未偿还。故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诚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因被告诚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个人账户对账单以及当事人的*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诚丰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有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银行交易凭证及当事人的*述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对该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因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至2016年12月25日的借款利息,对此后利息及借款本金被告亦应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被告诚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0元,由被告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琼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