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执2688号
申请执行人:盈都桥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都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林荣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叶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盈都桥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4011815.6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14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中市××××路土地(200700010206、200700010207、200700010208、200700010209、200700010210、200700010211、200700010212、200700010213、200700010214、200700010242十本证一并查封),但因上述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亦查封被执行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苏L×××××、苏L×××××、苏L×××××、苏L×××××的车辆,但上述车辆均为轮候冻结,本院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2018年12月21日,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包项目通过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以60742000元拍卖给安徽屹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5月7日,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将被执行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作为抵押物的债权转让给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2019年5月13日,被执行人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的码头资产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完毕,成交价为122500000.00元,2019年5月2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6600万股权。其余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