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宜兴万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复16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都娟妹。
被执行人:宜兴万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赵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洋。
复议申请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都公司)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2021)苏0282执恢6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盈都公司与宜兴万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宜兴法院作出(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万丽公司结欠盈都公司工程款2234415元,由万丽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1734415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二、在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盈都公司承建万丽公司钢结构建设工程中属于盈都公司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盈都公司在接到万丽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无条件免费返修。三、万丽公司在就盈都公司承建工程的施工资料向宜兴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报备过程中,缺少的相关施工资料需盈都公司提供的,由盈都公司在接到万丽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并交付万丽公司。四、如万丽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时支付,盈都公司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再承担第二款中的所附义务。五、如盈都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二款规定,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00元。
根据盈都公司的申请,宜兴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282执3688号。在该次执行中,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双方确认剩余工程款项为2234415元,万利置业于签订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734415元。二、盈都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延长一年的保修期。如有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在接到万丽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安排人员现场无条件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七天内万丽公司无息支付保修金200000元。如盈都公司接到通知十日内不来维修,甲方有权取消20万元保证金。三、盈都公司有义务保证承建工程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在甲方就所承建的工程的施工资料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宜兴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报备过程中,缺少的相关资料由盈都公司提供的,盈都公司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甲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剩余款项300000元,该30万元款项即为完整资料保证款。如能提前完成报备,则万利公司应于报备后一周内无息支付该30万元保证金。如不配合办理相关资料报备,万丽公司有权取消30万元资料保证金。四、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生效后双方自愿放弃原(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条款,而以本和解协议所载条款方案为准。甲、乙双方依据本和解协议履行完各自权利义务后,相互之间就不再存在任何承揽合同纠纷和经济纠葛。协议签订后,盈都公司向该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万丽公司自行向盈都公司支付执行款200万元。后盈都公司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理由是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万丽公司未全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故请求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4415元及加倍部分利息。2021年4月25日,宜兴法院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万丽公司向该院提出异议:其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了2000000元;剩余的234415元是作为补交工程资料和质保修复的保证金在两年内支付。目前盈都公司虽然补齐了工程资料,但仅仅在一年内该钢结构工程就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经多次联系盈都公司维修未果,其公司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故盈都公司未能履行维修义务,请求驳回其执行申请。
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第四条已经约定“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生效后双方自愿放弃原(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条款,而以本和解协议所载条款方案为准”。基于双方已经自愿放弃执行依据(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条款,故盈都公司已无权再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盈都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时产生的纠纷,应当另寻途径解决。裁定驳回盈都公司的执行申请。
盈都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宜兴法院(2021)苏0282执恢655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一、(2021)苏0282执恢655号执行裁定中引用的《和解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和解协议》的内容为:一、甲方(万丽公司)与乙方(盈都公司)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项金额为2234415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二、甲方在就所有乙方承建工程的施工资料向宜兴市城建档案馆报备过程中,缺少的相关工程资料需乙方提供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交付甲方,若钢构质量上出现问题,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来修复,甲方则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支付剩余款项234415元,该234415元款项为保证金。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二年内支付剩余款项234415元,同时乙方承诺:甲方支付后乙方仍应保证承建工程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即使综合验收报备工作超出二年,甲方缺少的工程资料还需乙方提供或补充的,乙方仍会无条件配合,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补齐交付甲方。该承诺的义务不受期限限制。四、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依据本和解协议履行完各自权利义务后,不再存在任何本案相关承揽合同纠纷。五、本和解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并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宜兴市人民备案一份归档,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宜兴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生效后双方自愿放弃原(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条款,而应以本和解协议所载条款方案为准”。但《和解协议》第四条并无此条款,在此错误基础上,认定其与万丽公司已经自愿放弃(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条款,驳回其执行申请,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
另查明,宜兴法院(2021)苏0282执恢655号执行案卷中万丽公司与盈都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第四条的内容为:四、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依据本和解协议履行完各自权利义务后,不再存在任何本案相关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2021)苏0282执恢655号执行裁定中引用的《和解协议》内容确与事实不符,盈都公司的复议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执恢6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刚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