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655号
申请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都娟妹。
被执行人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都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公司提出异议,现已审查完毕。
经查,本案执行依据(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公司结欠盈都公司工程款2234415元,由万
丽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1734415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二、在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盈都公司承建**公司钢结构建设工程中属于盈都公司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盈都公司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无条件免费返修。三、**公司在就盈都公司承建工程的施工资料向宜兴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报备过程中,缺少的相关施工资料需盈都公司提供的,由盈都公司在接到**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并交付**公司。四、如**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时支付,盈都公司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包括未到期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再承担第二款中的所附义务。五、如盈都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二款规定,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00元。2、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282执3688号,在该次执行中,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一、双方确认剩余工程款项为2234415元,万利置业于签订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734415元。二、盈都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延长一年的保修期。如有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安排人员现场无条件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七天内**公司无息支付保修金200000元。如盈都公司接到通知十日内不来维修,甲方有权取消20万元保证金。三、盈都公司有义务保证承建工程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在甲方就所承建的工程的施工资料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宜兴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报备过程中,缺少的相关资料由盈都公司提供的,盈都公司应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甲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五年内支付剩余款项300000元,该30万元款项即为完整资料保证款。如能提前完成报备,则万利公司应于报备后一周内无息支付该30万元保证金。如不配合办理相关资料报备,**公司有权取消30万元资料保证金。四、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生效后双方自愿放弃原(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条款,而以本和解协议所载条款方案为准。甲、乙双方依据本和解协议履行完各自权利义务后,相互之间就不再存在任何承揽合同纠纷和经济纠葛。
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盈都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公司自行向申请人盈都公司支付执行款200万元。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理由是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全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故请求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4415元及加倍部分利息。
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其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了2000000元;剩余的234415元是作为补交工程资料和质保修复的保证金在两年内支付。目前被申请人虽然其后补齐了工程资料,但仅仅在一年内该钢结构工程就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经多次联系申请人盈都公司维修未果,其公司只能只能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故盈都公司未能履行维修义务,请求驳回盈都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第四条已经约定“本和解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生效后双方自愿放弃原(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条款,而以本和解协议所载条款方案为准”。基于双方已经自愿放弃执行依据(2015)宜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条款,故申请人盈都公司已无权再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盈都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时产生的纠纷,应当另寻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