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鑫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葛刘,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鑫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普陀山路8号。
诉讼代表人:严爱兵,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彬,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鑫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99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991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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