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130号
申请人:**更,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更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更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更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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