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34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2420F,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射阳县亦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MKUGNX8,地址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亦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射阳县亦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亚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