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613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新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10364493,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徐菲。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2420F,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
被执行人:蔡金朋,男,1972年4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新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467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2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