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办事处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路100号(F)。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火,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东路26号。
负责人:李海洋,该办事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宿淮盐铁路城南新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46号。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都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颜义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河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徐某盐铁路城南新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原审第三人盐城市中扶华崴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99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6元,减半收取14093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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