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调确字第225号
申请人: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6日经杭州市西湖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及更换修理配件费合计60317.25元,该款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27000元,于2014年3月15日前支付余款33317.25元;
二、如若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需加付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元,且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凌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