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西调确字第340号
申请人: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鸿皓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
委托代理人:袁平。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鸿皓物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曹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鸿皓物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4日经杭州市西湖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杭州鸿皓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及更换修理配件费94118元,该款于2013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曹蕾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