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保全费817元,共计1711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郑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