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2民初2623号
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管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负责人:**。
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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