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271号
原告:田淑芳,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淑芳与被告***、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淑芳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淑芳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淑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淑芳负担。
审判员 黄 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凯迪日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