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

田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271号 原告:田淑芳,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淑芳与被告***、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淑芳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淑芳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淑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淑芳负担。 审判员 黄  冠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凯迪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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