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执异39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申请人: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通达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05号城市花园综合楼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北环东路60号中苑家园保障性住房7号楼120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胜利建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新疆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件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查封位于伊宁市×××路×××号××家园×××住房×号楼×××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艳 审判员 吴   婷   婷 审判员 杭   平   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伊米努尔阿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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